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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人辩称岑强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,而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对此,公诉人从岑强的身份、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进行了分析。最后,公诉人建议,打击范围应控制在包含岑强等人的前三级代理,对参与时间不长、获利较少、仅提供帮助的财务人员等慎重打击,应该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、量刑情节等作出不同处理。对积极退出违法所得、没有刑事犯罪前科、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,建议适用缓刑;同时对参赌人员做好释法说理、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。